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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做好本单位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财政厅下发《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8〕20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部门预算批复后,请各单位按照《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要求,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备案和申请采购。
2.原则上,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采购品目编制一笔采购计划,一笔采购计划可以与其他同类项目的采购计划合并作为一个采购项目实施采购,但一笔采购计划不得作为多个采购项目实施采购。每笔采购计划均由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作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标识。
3.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要求,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选择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原则上不得调整。要提醒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4.年初部门预算项目,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进入采购程序。执行中调剂、追加预算或提前采购项目,应当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进入采购程序;不足30日的,应在当年进入采购程序。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当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资料。项目执行完成后未使用完资金原则上由财政收回。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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