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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铁英报道国家药品目录中曲妥珠单抗等药品价格高昂,这类药品的支付和管理政策一直受到参保人员关注。为了减轻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就这类药品的省直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只需个人先行自付30%。
通知中涉及24种高值药品,既有参保人员关注度高的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也有两种眼血管病用药。
24种高值药品中的谈判药品,如同一通用名下有仿制药,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纳入省直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支付30%后的其余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内的,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以内的,再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80%。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纳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不纳入省直公务员补助范围。其余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
参保患者同一疾病只能享受一种高值药品待遇,患多种疾病的可以享受相应不同种类高值药品待遇。在沈阳就诊的参保患者,应在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临床医师在门诊根据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开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异地就医购药的,应按省直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并需经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的审核。
参保患者将购买的高值药品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取消高值药品待遇一年,情节严重的停止高值药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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