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一、有上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事后积极悔改,主动消除不利影响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二、有上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但拒不改正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下(不含两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含两千)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以上(含一万)八万以上(不含八万)的罚款;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八万元以上(含八万)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的罚款。
三、有上列行为之一,且有违法所得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不含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五千以下(不含五千)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含一倍)两倍以下(不含两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两倍(含两倍)以上四倍以下(含四倍)的罚款。
2010年8月30日